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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创即二次创作,二次创作(re-creation,又称再创作)是指使用了已存在著作物的文字、图像、影片、音乐或其他艺术作品。而这些作品则称为“二次创作物 (Derivative work)”。

换言之,二次创作包括了仿作、改编、引用并加以发挥等创作模式。置身在后现代脉络中的今天,基于资讯爆炸后,造成人们对过去资讯、系统的瓦解,这促成了不论是商业作品,还是同人、自主的作品,都充满了二次创作的局面。二次创作的媒体,可以是动漫画、话剧、舞台剧、**、电视节目、小说等许多不同媒体。

二次创作与抄袭的分别

二次创作并非抄袭现存作品,也不是剽窃别人的创意当成自己的作品,而是明显地,甚至刻意地,以某一或某些作品为焦点,将它重新演绎出别的意义,瓦解原来的脉络、系统,以创出新的抒发,甚至颠覆。

例如西西的《肥土镇灰栏记》,以包公剧《灰栏记》为蓝本作二次创作,却带出了超越原作的深层意义。它的目的不是把现存作品或创意,声称成自己的创作,而是明显地以他作,来使作者的创意及意义有更佳的发挥,达致更好的创作效果。

网络进行二次创作侵权吗

不是的,一次作品的著作权由原作者所有。而二次创作作品在满足著作权法规定的一些条件时,著作权由二次创作者享有。

二次创作的定义:是在已存在著作物的文字、图像、影片、音乐或其他艺术作品的基础上加工而成,却又并不是把别人的作品剽窃回来当成是自己的,相反是明显地以某作品、项目或角色为基调来改编、仿作或加以发展,其产生的作品则称为二次创作品。

根据创作体裁的不同,二次创作作品可以分为:文字、图画、视频、游戏、音乐、舞台剧、工艺品等,根据创作方式的不同,二次创作作品又可以分为致敬、恶搞、仿作、戏仿、拼贴、混杂、改编、引用、拟人化等。

在满足了一定条件后,对二次创作作品可适用著作权法予以保护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》第2条的规定:“著作权法所称作品,是指文学、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。”因此,要适用著作权法保护,二次创作作品也应至少满足下面列出的前三个条件。另外,由于二次作品依赖于原作品,它还应当不违背《著作权法》的禁止性规定。

则二次创作作品受著作权保护的条件如下:

1.属于文学、艺术和科学领域的智力成果

2.具有独创性

3.能以某种形式复制和传播

4.不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。这一点主要从两方面来考量,包括:是否获得原作品作者的许可、是否有损于原作品及其作者。

参考文献:锦江法院民一庭课题组,论二次创作作品独创性之界定,四川行政学院学报 2012年第3期.

一、网络进行二次创作,属于侵权行为。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,不按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条件,擅自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,以及表演、音像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。著作权侵权行为,既没有征得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同意,也不属于合理使用和法定使用的情形,这是对作品的擅自使用,因而是一种违反著作权法的行为。二、法律依据:《著作权法》有下列侵权行为的,应当根据情况,承担停止侵害、消除影响、赔礼道歉、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:(一)未经著作权人许可,发表其作品的;(二)未经合作作者许可,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;(三)没有参加创作,为谋取个人名利,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;(四)歪曲、篡改他人作品的;(五)剽窃他人作品的;(六)未经著作权人许可,以展览、摄制**和以类似摄制**的方法使用作品,或者以改编、翻译、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,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;(七)使用他人作品,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;(八)未经**作品和以类似摄制**的方法创作的作品、计算机软件、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,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,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;(九)未经出版者许可,使用其出版的图书、期刊的版式设计的;(十)未经表演者许可,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,或者录制其表演的;(十一)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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